有关冲突矿产的政策
2012 年 8 月 22 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宣布采用根据《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第 1502 条制定的“冲突矿产”最终规则(“冲突矿产规则”)。
“冲突矿产规则”的目的是设法阻止使用可能为中非暴力冲突提供资助的矿产。
“冲突矿产”是指黄金、钶铁矿-钽铁矿(钶钽铁矿)、锡石、黑钨矿,或其衍生物,目前限制为钽、锡、钨,而不考虑其来源。根据“冲突矿产规则”可能导致负面结果的冲突矿产是指来自以下国家(或出自当地矿山)的矿产:刚果民主共和国 (DRC) 和/或相邻国家(安哥拉、布隆迪、中非共和国、刚果共和国、卢旺达、苏丹、坦桑尼亚、乌干达和赞比亚)(“DRC 冲突矿产”)。
MillerKnoll 承诺采用对社会负责的经营方式。避免从任何来源直接或间接购买可能为刚果民主共和国或相邻国家武装团体提供资助或使其受益的 DRC 冲突矿产,这是我们的政策。我们要求,供应商不得向 MillerKnoll (或我们控制的子公司)提供供应商无法确认为“冲突矿产规则”含义范围内“无 DRC 冲突”的任何产品。
MillerKnoll 要求供应商建立自己的尽责检查计划,以确保产品供应链“无 DRC 冲突”。供应商必须向 MillerKnoll 保证,提供给 MillerKnoll(或我们控制的子公司)的所有产品根据“冲突矿产规则”均是“无 DRC 冲突”产品。